“首先——”竹泽开口道,“原告美希子在就有关撤销博士学位一事与学校的沟通之中,前后一致地都使用其校园邮箱同大学进行沟通。尤其是今和4年9月13日的一封邮件,原告美希子向大学主动确认使用该邮箱与大学沟通撤销博士学位事宜。该表示已经足以可视为确认其将校园邮箱用作送达地址。”
“其次,《京都大学校园邮箱使用说明》即作为教职工、学生手册中的一节,已经表明该邮箱将用作教师、学生用以接收学校材料的指定邮箱。也就是说,早在学校的有关规定之中,学生就已经明确同意该邮箱用作接收学校的文件。”
“无论是从事前的维度,还是从事中的维度,都可以确认原告的大学邮箱已经用作指定的送达地址。”
“非也!”竹泽的声音刚落下,北原的声音随即响起道,“送达地址确认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明确表达该地址可用作送达。以私人方式指定的送达地址有其特殊的法律效果。送达地址一旦经当事人指定确认之后,即使法律文件送达该地址,无人接收遭到退回,也会被视为送达。考虑到此种特殊的法律后果,若在没有以明文表示该地址为送达地址的情况下,绝不可通过一些模棱两可的文字片段来推断当事人具有确认送达地址的意图。”
“只要没有送达地址几个字,就不能认定我当事人已经指定了送达地址!”北原强硬反驳道,“同时,所谓校园邮箱是置于被告大学的掌握之下。其开启或关闭,其有效或无效完全由大学技术后台就可以进行随心所欲的操纵。若是考虑到这点因素,在我当事人没有明确将校园邮箱作为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仍将该邮箱认定为送达地址,将会造成极大之不公平。”
竹泽没有反驳北原的话语,仿佛不屑一顾,只是继续道,“其次。有关法律并非规定送达的内容必须是正本。送达的对象是副本亦可以。电子邮件已经附随了有关正本的扫描件,应当视作为副本。也就是说,虽然京都大学在电子邮件中送达的不是正本,但是其送达了副本。有关的送达,同样可以生效!”
对面的资深律师刹那间在再度反击了北原关于送达并非正本的论点。
然而,北原随即紧跟反驳道,“被告代理人混淆了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也即究竟什么是副本。法律意义上之副本不等同于扫描件,也不同于复印件。所谓副本,是能够作为正本使用的复制件。其仍需带有特定的公章表示,例如‘此副本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章等。只有在具备这些法定要素的情况下,才属于副本。然而,邮件附件缺失上述副本所带有的法律性质。其只是扫描件,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副本。”
正如同朝仓彦指出了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与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是不同的一样。北原同样也在法庭指出了副本、扫描件、复印件这三者亦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那种法律条文中极其细微的辨别之处,在双方的争辩之中显示得淋漓尽致。高深的法律学问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现在众人的眼前。
这是只有当强者遇到强者之时,才能碰撞产生的火花。在资深行政诉讼律师和行政法顶级专家的狙击之下,原告席上的那两位律师究竟能否迈过这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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